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26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之1
被   告  蔡鴻壹 原名: 蔡順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26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2月18日上午10時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八
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使用須知、國際卡消費
繳款紀錄查詢、帳單費用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國際卡
基本資料查詢、財政部函、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函等影本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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