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公共危險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許家豪 被告 阮氏翠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4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孫于淦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