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69號原告 黃逢時 訴訟代理人 黃昱璁 律師被告明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滄 被告 陳婯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1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西側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