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43號原告 李昇龍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複代理人 楊曜丞 律師被告達理斯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上午九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張誌洋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