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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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毅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毅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毅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0年12月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賴毅澤前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埔刑簡字第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2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2案件嗣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繼於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4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復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確定,上揭4案件嗣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7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上述全部案件於99年7月5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2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9774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774
1號函檢附之該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