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39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得乾 上訴人即被告 盧陳照 上訴人即被告 盧天然 上訴人即被告 盧恆夫 上訴人即被告 陳鵬程 上訴人即被告 盧仲銘 上訴人即被告 盧靜芬 上訴人即被告 盧德熙 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以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53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45100元/㎡×(1123.64㎡×7/84=0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4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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