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傷害致死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兒防│有併││台│1│台│││最│5│││少制│期科││中│2│中│││高│2│││性條│徒罰│4│地│偵4│高│上1│57│法│台0│6││交例│刑金││檢│0│分│訴9││院│上3│││易│三四││署│2│院│7│││││││年十││││││││││││六萬││││││││││││月元││││││││││├──┼──┼────┼─┼────┼─┼────┼────┼─┼───┼────┤│傷│有七││台│9│台│││最│4│││害│期年│5│中│偵0│中│上0│5│高│台5│6││致│徒六││地│5│高│更4││法│上4│││死│刑月││檢│0│分│㈠││院│3││││││署│1│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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