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東簡字第220號原告 林弘基 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 律師被告 吳克豐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