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220號

原告 林弘基

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 律師

被告 吳克豐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周育瑜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