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9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翔 亦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
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