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9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翔 亦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
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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