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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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732號
原告 馮笙齊
訴訟代理人 陸詩雅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