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24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471號

參加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慧姝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陳慧美楊淨淳楊竣閔楊子瑩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為輔助原告而聲請為訴訟參加,未繳納參加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參加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人之訴訟參加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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