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471號
參加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慧姝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陳慧美 、 楊淨淳 、 楊竣閔 、 楊子瑩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為輔助原告而聲請為訴訟參加,未繳納參加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參加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人之訴訟參加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