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3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樹中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康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宏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313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92,1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