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878號
原告 林欣嬅
被告 董耀聰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王振佑
法官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靜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878號
原告 林欣嬅
被告 董耀聰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王振佑
法官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靜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