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64號原告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國新 原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法定代理人 尹啟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振華 律師
張迺良 律師被告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李陳秀嬌 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 律師複代理人 洪瀅瀅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複代理人 陳欽熙 被告李正義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 律師被告 徐敏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梁國新為原告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林聖忠 ,嗣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01年7月19日代理人變更為梁國新,有經濟部函影本可稽。參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梁國新為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昀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