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小字第135號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郭啟良
被告逸誠燈飾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陳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