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小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小字第135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郭啟良

被告逸誠燈飾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陳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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