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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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長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長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周長和因犯偽造印文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受刑人周長和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3.10零時45分許│100.3.2零時55分許│100.4.26│││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069號│偵字第1869號│偵字第276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2796│100年度簡上字第515││實││1261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0.5.30│100.11.10│101.4.1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2796│100年度簡上字第515││判││1261號│號│號││決├────┼─────────┼─────────┼─────────┤││判決確定│100.6.20│100.11.10│101.4.1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緝字第1552號(編號│緝字第3026號(編號│緝字第5812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刑10月│1至3定應執行刑10月│1至3定應執行刑10月│││,已以101年執更字│,已以101年執更字│,已以101年執更字│││第2145號發監執行)│第2145號發監執行)│第2145號發監執行)│└──────┴─────────┴─────────┴─────────┘
受刑人周長和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偽造印文││├──────┼─────────┼─────────┼─────────┤│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3.17│100.3.17││├──────┼─────────┼─────────┼─────────┤│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5480號│字第1548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交上易字第│101年度交上易字第│││實││281號│281號│││審├────┼─────────┼─────────┼─────────┤││判決日期│101.6.19│101.6.19││├─┼────┼─────────┼─────────┼─────────┤││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交上易字第│101年度交上易字第│││判││281號│281號│││決├────┼─────────┼─────────┼─────────┤││判決確定│101.6.19│101.6.1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832號(編號4│字第7832號(編號4││││至5定應執行刑4月,│至5定應執行刑4月,││││已接續執行)│已接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