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280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李美雪
李建儀
李建庭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君雄 律師
反訴被告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啓新社福會
住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
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又當
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60條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
,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59條
、第260條第3項、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反訴原告於本案審理期間,即反訴被告於民國108年
3月14日對反訴原告提起調整租金訴訟迄今,歷經1年始終
未曾提起任何反訴之請求及主張,卻遲至109年3月25日,
始具狀提起本件反訴。又反訴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主張坐落
於桃園市○○區○街○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於107年度申報地價為新台幣(下同)7,600元,故而系爭
土地租金應依申報地價之1.5%調整為每年8,056元云云,惟
參照本訴中兩造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即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
0號判決(卷本院卷第15、69頁),系爭土地於102年度之
申報地價為更低之7,200元,尚經本院審酌後認定系爭土地
之租金應依申報地價之3%調整為1萬7,874元,為反訴原告
所明知,並據其訴訟代理人於109年1月21日本院言詞辯論
期日援引該判決之爭點效力於本訴中引為防禦方法(見本院
卷第121頁背面);然於109年3月25日反訴起訴狀聲明第
一項,卻另以申報地價(7,600元)之1.5%調整地價為8,05
6元之主張,非但與其於本訴中之防禦方法相違,本院亦無
以援引上開兩造所提出之上開判決證據資料而為調查,顯係
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難認合法。至反訴起訴狀中雖另主張
依上開判決所示之計算方式以申報地價3%計算後,系爭土地
應調整為每年1萬6,112元云云;惟查,若依此計算反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3萬670元【(17,874-16,112)×10+13
,050=30,670】,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
,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與本訴適用簡易程序不得行同種之
訴訟程序,是以本件反訴原告所提反訴顯然於法未合,且無
從補正,爰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60條第2項、第3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