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72號
原   告  陳仁吉
被   告  陳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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