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23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複 代理人  彭政順
       謝宇森
被   告  劉玠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參佰元,及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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