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調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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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調字第202號
原   告  董容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顯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二、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上欠缺
  原告之簽名或蓋章,應提出補正原告簽名或蓋章後之起訴狀
  (須附繕本),或到本院於原起訴狀及繕本補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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