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87號
原   告  林倪錦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萬葉焌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4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3,9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
台幣103,4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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