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五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三二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被告甲○○經依本院八十九年毒聲字第四九二五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經警員於八十九年八月九日下午三時許,在台中市○○路○段○○○號停車場,所查獲被告持有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O.三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二級毒品,爰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九二五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業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三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惟被告於八十九年八月九日下午三時許,在台中市○○路○段○○○號停車場,為警查獲之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O.三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毒品,且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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