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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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4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永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永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永豐(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66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97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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