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245號
原告 蔡許省
訴訟代理人 蔡蕙茹
被告 吳素珍
陳麗霞
紀 陳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0年5月6日上午9時45分在
北港簡易庭辯論。
理由
本件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已命原告補正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相關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時仍漏未提出,致本院無法確定當事人是否適格。本院原得以原告補正不完全駁回原告之訴,但考慮到原告為一般當事人,未必精通法律,因此,本院本於訴訟照料原則,依職權函查上開事項,並再開辯論,辯論期日則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