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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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142號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添旺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依卷附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追加被繼承人 邱文義 之其他繼承人即遺產分割債權行為人為被告。

二、依卷附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所分割之遺產,除起訴狀附表所載土地外,尚有其他遺產,須一併列為訴請撤銷之標的。

三、提出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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