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142號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添旺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依卷附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追加被繼承人 邱文義 之其他繼承人即遺產分割債權行為人為被告。
二、依卷附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所分割之遺產,除起訴狀附表所載土地外,尚有其他遺產,須一併列為訴請撤銷之標的。
三、提出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