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54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文宗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依卷附被繼承人 方炎明 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除起訴狀附表所載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須一併列為訴請分割之標的,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書狀補正,並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珈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54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文宗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依卷附被繼承人 方炎明 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除起訴狀附表所載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須一併列為訴請分割之標的,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書狀補正,並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