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54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文宗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依卷附被繼承人 方炎明 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除起訴狀附表所載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須一併列為訴請分割之標的,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書狀補正,並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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