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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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79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被告 楊美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楊美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參拾肆萬伍仟伍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陸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二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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