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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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4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德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德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詹德奎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詹德奎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至編號18經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5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嗣經駁回抗告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