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 王吳白 被告 方再德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之抵押權,其擔保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0元,而供擔保物之價額為1,464,576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4,000元/㎡×面積878.37㎡×權利範圍2/60)+建物課稅總現值176,300元=1,464,576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