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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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68號原告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13,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0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