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2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湯俊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參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266230元│自民國106年11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5659元│自民國106年11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湯俊青於民國105年04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4月12日起至民國112年04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23日止累計286,751元正未給付,其中266,230元為本金;19,228元為利息(2017/6/12~2017/11/23);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湯俊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19日止累計17,820元正未給付,其中15,659元為消費款;961元為循環利息(2017/6/23~2017/11/19);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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