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73號原告 陳培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370元。
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