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48號原告 詹宏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成科技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事項:
一、陳明訴之聲明。
二、查報每月月薪及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若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補繳調解聲請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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