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和傑律師
蘇新竹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將其收押,並於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裁定自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