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九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瑞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