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附民上字第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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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附民上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侵占等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緝字第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侵占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免訴判決,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訟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林勤綱法官梁宏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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