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字第7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713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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