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160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1月19日下午
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原告並應提出車號0000-0
0之行車執照、債權讓與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