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1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朱萬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肆仟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