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訴字第14號
原   告  楊雅雯
被   告  張鈞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
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07年3月28日
以107年度雄補字第466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
確認其請求金額,並依金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9
0元或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
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
正,此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
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
起抗告(需按對造人數附上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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