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懿慧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速偵字第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懿慧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件被告竊得之物品,係其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規定,原應宣告沒收,然因該件贓物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依同條第5項之規定,
即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即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