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99號
原 告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
被 告 葉中平
胡展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意雯
訴訟費用計算: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255元
合計1,2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