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小字第92號
原   告  李坤豪
被   告 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邦
被   告  蔡嘉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新臺幣1,000元之費用
,由聲請人預納;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
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
、第2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裁
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之,聲請人逾期迄未補
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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