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12號聲請人甲○○即真相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費用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