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08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現於基隆
3號4樓(現另案於臺灣基隆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00上收視電台、吉隆有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
二、請釋明聲請人住所地。
三、請釋明請求原因事實之依據。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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