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9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聯信託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正良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相對人戊○○
甲○○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己○○」。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正良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正良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住臺北縣樹林市○○路○○巷○號5樓。相對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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