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 律師複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上訴人文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 律師
李新興 律師上列1人複代理人史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56號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5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証據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5年11月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5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李媛媛法官許文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