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 律師複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上訴人文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 律師
李新興 律師上列1人複代理人史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上訴人文華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甲○○新台幣伍仟捌佰伍拾萬元自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止按每萬元每日新台幣貳元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文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甲○○新台幣伍仟捌佰伍拾萬元自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止按每萬元每日新台幣貳元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第15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郭松濤法官許文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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