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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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更(一)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9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 律師複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上訴人文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 律師
李新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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