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甲○○
7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5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惠雯附表:
┌──────────────────────────────────────────┐│股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不定額股│壹│柒佰伍拾││└──┴───────────┴────────┴─────┴───┴────┴───┘